升降機意外誰應賠償?

上星期上水發生一宗恐怖升降機意外,一名女士腳被外門夾住後,被扯進升降機槽死亡。當然,意外已發生無法改變,但可以查明問題所在避免悲劇重演,而另一個廣受談論的焦點,就是誰需要支付保險索償費用。

 

 

現時法例強制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購買一般公眾責任保險 (第三者保險),維修公司承辦商則會購買營運責任保險。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344)28條,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均須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單,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承保額,不得少於1,000萬港元。市民若在公用地方受傷,例如搭乘升降機或電梯時發生意外,又或被剝落石屎或招牌擊中等,都會受到保障,可以索償。

 法團有責任購第三者保險

 

以今次事件為例,機電署會查明事件原因,調查是否法團或管理公司發現有故障徴兆,但沒有及早通報或安排維修,還是因為升降機承辦商維修不當,致升降機故障,當查明原因後,家屬可向相關方面索償。

若發現管理公司或承辦商已做足本份,不需負責任,死者家人則可向法團索償。由於升降機一般有進行維修保養,意外事故少,一般會獲賠償。不過,若查明事件涉及人為問題,例如受害人疏忽、惡意或蓄意破壞行為而引致,則未必可以賠足。至於賠償額,則需視乎受害人的職業、工作、學歷等,以及損傷甚至死亡情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