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留讀中三的孩子在家,仍屬違法?

暑假期間,很多時候由於在職家長要上班,往往會將已屆中學的孩子獨留家中。但各位家長是否清楚,這個行為有否違法?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家長獨留16歲或以下兒童在家已屬違法,但16歲已達合法結婚及從事全職工作的年齡,所以這條法例是否仍合時宜?

百年條例過時 社福界促檢討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是參照英國法例,在1913年增補入香港法例,雖然經歷了多次「小修小補」,但條文精神仍源於舊時代,即使社福界也認同需要再檢視。

 

1913年沿用至今

 

防止虐待兒童會署理總幹事黃翠玲表示,歡迎政府適時檢討兒童相關的法例。「訂立這條法例的年代,與現今家長和兒童所面對的挑戰已經很不一樣。現在社會資訊發達,中學生很多時都有手機,有事要通知家人,比以前容易得多。所以,我也贊成各持份者提出意見,好使在減低家長困擾與兒童受保護的權利之間,得到平衡。」

 

法定年齡標準混亂

 

但她強調,保護幼童的原則一定不能鬆懈,因為小朋友危機意識薄弱、好奇心又大,不足以保護自己。對他們而言,不論室內或室外,都是危機四伏,只是中學生理論上自我照顧能力稍高,有斟酌空間。「但應該把未滿16歲的保護年齡降至多少歲才算合理呢?12歲?14歲?兒童年齡又是否實際反映自我照顧能力呢?社會仍有爭議,所以不能夠一刀切。」

 

事實上,香港法例對「兒童」、「少年人」有很多不同的定義。例如法例容許年滿15歲從事全職工作,年滿13歲可兼職工作,法定的最低結婚年齡亦僅定於16歲。惟可笑的是,這等年紀卻不准「獨留在家」。

 

大埔浸信會社會服務處社會服務協調主任吳健文批評法例存在矛盾,應該統一。「很多法例都是經由不同部門提交的,政府內部又無溝通,所以才會出現15歲可以返工,卻不能獨留在家的怪誕現象。我同意法例應該統一對兒童及少年的定義,不能輸打贏要,亂搬龍門。」

 

保護年齡 降至哪年紀?

 

他個人認為,把保護年齡降至13歲較合理,「要討論法例應把保護年齡降低至哪個歲數,就要衡量哪個年紀的自理能力、安全意識較為成熟,足可免除父母的法律責任。我相信,無人會爭議,現在的法例訂得太高了,但如一下子降低至12歲,社會未必能取得共識,因為12歲仍有可能是小學生或中一生,13歲就比較安全」。

 

但吳健文補充,在提出修改法例前,必須要得到社會大眾的共識,而且要做好家長和年輕人的教育工作。「當子女升中後,家長就要做好準備,學習放手;教育界、社福界亦應該透過不同途徑,例如周會、成長課、訓練營等,去訓練年輕人建立自理能力、安全危機意識,當他們的行為達到指標,能讓成年人有足夠信心,法例自然有望放寬。」

 

勞福局:現時做法有彈性

 

不過,本報曾就此向勞工及福利局查詢,發言人表示,獨留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在家會否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取決於多方面因素,並視乎個別情况而定,例如其年齡和自我照顧能力、有關行為是否對其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是否有意圖對其疏忽照顧、是否知悉有關行為可能會對其構成傷害等,並指現時處理有關個案的做法具備足夠彈性,讓有關當局在處理個案時可考慮多方面的因素,所以現階段沒有計劃檢討相關法例。

 

資料節錄自:《Happy PaMa教得樂》第19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