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解自殺都有得賠?

因應而家嘅社會局勢,近排多咗好多人問保寶達人,究竟喺示威活動中受傷,咩情況下先可以獲得賠償?其實本欄已多次解釋,醫療同意外等保險,一般係睇條款入面嘅不保事項有無包括「暴動」或「參與非法活動」等,同埋保險公司嘅最終決定,所以賠定唔賠好難一概而論。

但係有一種保險係無乜爭議,只要符合一個簡單條件,所有保險公司都一定賠,就係人壽保險嘅身故賠償。人壽保險條款中通常有「可爭議期」,列明如投保人喺簽發保單後某一特定時間(通常一至兩年)內自殺,唔會獲得賠償,或只可退回已繳付保費。但只要「可爭議期」一過,之後投保人就「點死都有得賠」,包括自殺!

 

保障受養人 免陷入困境

好多人聽到自殺都有得賠,都會一頭問號。其實咁係源於壽險嘅一項基本原則──保障受養人,而非投保人本身。買人壽唔係為咗自己,而係為咗自己關心同愛護嘅家人,唔會因為失去家庭經濟支柱而陷入困境。

 

一般agent處理自殺索償嘅機會好低,因為每年幾百宗自殺個案,唔係個個都有買保險。但一啲入行比較耐嘅大隊長,就「好彩」咁處理過自殺索償個案。點解話「好彩」呢?因為保險發揮作用就係呢啲時候,「好彩」有呢份保單,除非本身好有錢,否則投保人嘅家人日後生活會好艱難。

 

有位大隊長就分享以下case:有個客有日主動提出想加保,隊長有啲奇怪,因為半年前先建議佢加保被拒絕,點解會咁快改變主意?再傾落去開始覺得唔妥,個客話最近覺得自己俾人跟蹤,懷疑有人想傷害佢,於是隊長無即時答應為佢加保,而係勸佢可能最近壓力大,不如睇吓醫生先。點知一個月後,就收到個客自殺身亡嘅消息,留低太太同一個只有一歲大嘅BB。不幸中之大幸係份保單嘅身故賠償已經足夠贖返層樓兼有資金做啲投資儲蓄。隊長之後繼續跟進呢個家庭,見證個BB長大成人兼結埋婚。大隊長好感慨咁話,連精神出現問題嘅人都心繫家庭,人壽嘅身故賠償對家人可以話係最後嘅保障,意義重大。

 

設可爭議期 或救回一命

另一方面,喺商業角度睇,保險公司精算師喺計算合理保費時,經已計算埋「自殺」嘅死亡率,如果完全豁免呢部分嘅理賠責任,對投保人係唔公平。加入一至兩年「可爭議期」,可以防止投保人抱住自殺念頭投保,都算平衡咗雙方利益。

 

其實唔少自殺個案都係一時衝動,如果一個當刻想自殺嘅人,為咗保險賠償而延後一年實行,好有機會到時會改變主意唔想死,咁都可以算係救返一條人命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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